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
为加强我县城区道路通行管理,积极倡导群众守法出行、安全出行、文明出行、绿色出行的理念,缓解交通压力,创造安全、畅通、有序的交通环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河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实际,现将平山县城区道路通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:
一、中、重型载货汽车和专业作业车通行规定
中、重型载货汽车和专业作业车全天限制通行的区域:北外环路(不含)以南,东外环(不含)以西,工业路(不含)以北,交通部旧址公路(含)以北,高速连接线东冶道口(不含)以北,西外环(含)以东,钢城路北外环西口至中山医院段(不含)以东,338国道正义路西口至中山医院段(不含)以南。
二、教练车、拖拉机、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通行规定
1.教练车从事教学活动时,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路线、时间通行(冬季7:30—17:00,夏季7:00—19:00),禁止在规定路线以外的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。
2.拖拉机、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全天限制通行富民北街、富民南街、建设大街、冶河路、柏坡路、康乐街、健康街、正义路(隆和路口以东)、平光大街、县标南街、县标北街、县标东街、蒲胜大街。
三、其他通行规定
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,按照平山县人民政府通告、通知要求,执行车辆管控措施。
四、通行证办理
对确需通行限行区域内道路的应急抢险、城市民生需求、城市物流配送、保障城市运行的载货汽车、专项作业实行通行证管理,通行证办理地址为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。
五、本《通告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